國人出國旅遊,隨身攜帶藥丸、藥粉,在外國海關被攔住罰錢,類似狀況時有耳聞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,如攜帶少量自用的藥品出入境,一定要攜帶相關文件,以免受罰。
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,民眾出國觀光旅遊或經商的頻率越來越高。如果本身有慢性病,就會攜帶藥品出國。另外,國外維他命及藥品在價格上具有優勢,不少人自用或受人之託,都會買些回國。
再者,有人可能在國外就醫,或購買當地的藥品回國。不過,每個國家對旅客攜帶藥品入境的管理法規不同,如未符合入境國的規定,可能違法受罰。
國人出國如須攜帶藥品入境他國,須遵循入境國規定,民眾可先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﹝http://www.boca.gov.tw﹞/出國旅遊資訊-各國簽證及入境須知,瞭解入境國的相關規定。
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,罹患心血管、慢性疾病等國人如果打算攜帶少量自用的藥品出入境,應務準備相關醫療院所的英文診斷證明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,以便合法通關。
國人如於國外就醫,或購買當地的藥品回國,則需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。例如,內文規定自用藥品具有其限量,不能夾帶蒙混過關。
如果屬於安眠藥等管制藥品,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,須憑醫療院所的證明,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藥物數量,且藥品應隨身攜帶,不得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。
如果無法確認手邊的藥物是否為管制藥品,衛生署提醒,可以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,查詢管制藥品組/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名稱。
轉載自2011/04/19中時電子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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